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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为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为了保障您在我院就诊时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请您以下事项。

就医结算

年是新制度第一年,只要今年集中缴费期内参保,不论之前是否参加过城镇居保或新农合,年度都享受门(急)诊待遇。如果中断缴费,社保卡停用,恢复缴费的第一年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一、就医管理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急诊不需基层首诊,全市所有的医保定点急诊都能持卡实时报销。我院为首诊医疗机构,无需转诊、定点选择。

二、医疗待遇

(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我院就诊的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5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元。

(二)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在我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8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三、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全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处方底方、收费票据、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诊断证明等相关单据报送本人(在京)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保所汇总后向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四、特殊病种备案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前,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若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应持社保卡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患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需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参保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1月30日

注:本资料仅作为参保缴费宣传材料,不作为政策解释依据。

我院医保负责人:吕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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