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4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各项补贴的使用管理详见附件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含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项目,使用管理方式另行下文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基础因素考核基础就业工作任务量,权重为35%;投入因素考核地方投入力度,权重为15%;绩效因素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权重为15%;重点工作因素为对承担重点工作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权重为35%。对于资金结余量较大的地区,酌情扣减分配数。结余过大的,收回结余重新分配。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并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将自治区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社部门。
第八条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各地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就业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各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额度挂钩。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就业补助资金各项支出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至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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