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一届党组提出的“”工作方针,安铁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动作为,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开办依法行政新媒体专栏,定期推出典型案例、普法文章,对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答疑解惑,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帮助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以期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工作中突发疾病
请假回家休息
最终不幸去世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不予认定
法院会怎样判决?
工伤应怎样认定?
我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带您深入了解。
俗语道:“人有三灾六难”,头疼脑热往往是说来就来,尤其是在工作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现代社会,亚健康人群越来越多,工作中突发心脏病、脑溢血等疾病极为常见。那么,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上述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工伤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让我们通过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安康市某行政单位一工作人员。年1月某日,陈某某在工作中忽觉身体不适,即请假回家休息。次日,陈某某感觉身体没有好转,遂向单位领导口头请假继续在家休息。当天下午陈某某病情加重晕倒,医院抢救,初步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2级,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后,陈某某的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陈某某的家属不服,即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复函)》指出,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本案中陈某某虽然在岗位上突发疾病,但其自行回家休息未见好转,直到次日下午才被送医救治,最终救治无效死亡,因此陈某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法官释法明理,原告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看,之所以将工作中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主要考虑到实践中此类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不断健全劳动保护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面对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基金有限、保障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无法做到将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各种情形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因此,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矛盾,《工伤保险条例》只将工作中突发疾病最紧急最危重的情形视同工伤,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生老病死自然规律,无法避免,作为劳动者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健康状态,尤其在身体出现严重不适时,一定要及时就医治疗,这对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劳动者而言尤为重要,此类疾病发病迅猛、黄金抢救时间稍纵即逝。另一方面,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繁荣发展,工伤保险参保人群的日益壮大,工伤保险等相关劳动保障制度将日趋完善,对工作中突发疾病的社会保障力度也必将进一步增强。但无论怎样,希望每一位劳动者在努力工作的同时,一定记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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