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特殊慢病)是指参合患者不需住院治疗,但需长期门诊用药治疗的一些常见疾病。目前我县确定的特殊慢病共有2类24种。
Ⅰ类特殊慢病有:
1、尿毒症三期肾透析;2、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4、白血病;5、血友病,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万元。
Ⅱ类特殊慢病有:
1、老慢支、慢性阻塞性肺病;2、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3、糖尿病伴并发症;4、精神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肝硬化;7、癫痫;8、系统性红斑狼疮;9、慢性活动性肝炎;10、慢性肾小球肾炎;11、紫癜性肾炎;12、帕金森氏综合症;13、肾病综合症;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6、甲状腺功能亢进;17、高血压病Ⅲ级且年满60岁;18、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强直性脊柱炎,年度补偿最高限额元。
鉴定为两种(含)以上病种的,封顶线按最高类别病种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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